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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廣西省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辦法(試行)》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六章二十五條,對督察對象、機構、形式及內容、督察程序、成果應用、工作要求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將督察結果和整改結果納入干部考核和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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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了環境保護督察的主要內容: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環境質量改善和環保目標考核任務推進情況;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落實情況;上級下達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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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問題處置上,《辦法》明確要求被督查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依法處置督察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問題突出、環境質量下降明顯,達不到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任務目標考核要求,地方、部門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進展嚴重滯后,或者黨政干部在環境保護方面不作為、亂作為甚至瀆職、濫用職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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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的實施,將促進環境督察體系機制的建立,層層傳導壓力,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部門的環保責任,推進突發環境問題的解決,深入推動廣西“大環保”格局的構建。下一步,廣西將根據《辦法》規定,針對廣西各地突出環境問題、城市建設規劃與生態保護沖突問題、自然保護區生態破壞問題、北部灣戰略環評問題等問題,嚴格督察程序和要求,規范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來源:廣西